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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涉及的环境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位于惠州市汝湖镇东亚管理区九龙岗哈奇工业区,主要是做铝制品加工生产,所属行业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经营面积约12600平方米。目前生产使用的阳极氧化生产线条,主要生产工艺为:铝制品—机械抛光—除油—清洗—化学抛光—清洗—氧化—封孔—清洗—烘干—包装。主要污染物有碱性废水、酸性废水、含磷废水、染色废水、封孔废水、碱雾、酸雾、粉尘等。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排放口设置在厂区内,排放废水的污染物包含的污染因子主要有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总氰化物、总铁、总铝、石油类等。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要求每天排放废水量不超过80吨,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实际日均排放废水约78.65吨。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运营,开工的阳极氧化生产线条,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处理后的废水。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4年12月5日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执行广东省区域标准《电镀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标准及广东省区域标准《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值,你(单位)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口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超标1.0倍,氨氮超标11.6倍,总氮超标36.9倍,总磷超标1.5倍,氟化物超标0.08倍,总氰化物超标1.6倍。你(单位)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1份。

  2、2024年12月5日,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测(污-水)字(2024)第249号】1份(证明你(单位)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事实)。

  3、2024年12月16日,对徐春晖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春晖知悉监测采样情况及监测结果并未提出异议的事实)。

  4、2024年12月6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4]40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立马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5、《送达回执》2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4]40号)及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测(污-水)字(2024)第249号])。

  7、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春晖及环保负责人唐升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9、《关于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城环保建审[2011]177号)、《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专家复核意见》。

  10、《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近期废水排放量约为78.65吨/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5〕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整改,与我局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减轻了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二章“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表2.7.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264,000)罚款[罚款金额计算方式为: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6个(8%),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上200吨以下(3%),超标情况为超标20倍以上(23%),近两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为2次(3%),罚款金额为44% x100万=44万。对符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第二章“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第(1)项从轻处罚情形,单项可按罚款金额的10%降低处罚;对符合第(5)项从轻处罚情形,按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两项合计从轻处罚,即44万*(100%-10%-30%)=26.4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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